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本条包含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含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辆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含广场、公共停车点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约,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职员,包含本车驾驶员和车上乘客。
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生活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依据受害每人身损害程度与实质发生的各项成本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质损毁。财产损失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含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减少而导致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低于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越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均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现在世界各国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规范就保障内容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仅对人身伤亡的保险,比如国内台湾区域、日本和韩国等东南亚国家和区域;另一类是包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比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现在,国内强制保险既保障人又保障物,这是比较宽泛的保障范围,体现了国内强制保险规范的先进性和全方位性。
(二)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是不是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根据本条例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的具体需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赔偿原则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备十分关键的用途。这也是国内法律体系和保险保障体系的革新,降低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置程序,有益于受害人获得准时有效的赔偿。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与国内传统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原则有非常大不一样。传统的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已失效)拟定的,其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即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与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后,从保护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角度出发,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核心思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与《道路交通安全》合适套的一项规范,秉承其立法主旨,看重对生命的保护,对受害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采取了全新的赔偿原则。